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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产假带来的女性就业困境——税收优惠?亦或是夫妻同等休假?记中欧法学院一次法社会学课程讨论

2021年4月15日的上午,太阳如常升入澄澈的天空,明法楼412教室法社会学——女性主义法学的课堂上传出热烈的讨论声。在聆听完第二小组关于自由女性主义法律问题的报告之后,同学们纷纷将提出自己的想法,相互交流。其中有一个问题吸引了许多同学的注意,那就是在承认女性产假可能构成保护性歧视,导致就业招聘时女性处于弱势地位的基础上,如何提出政策建议以破解这一困境。同学们主要提出了两种可能的方法,一种是对雇佣女性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雇佣女员工;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同等休假,使男女在休产假的时间上达到平等。对此,同学们在郑老师的引导下进行了思考和讨论,以下记录几点具有代表性的看法。

支持税收优惠的一位同学这么说到:“每个政策的出台都是双刃剑,只是看如何取舍。企业的本质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对于女性员工的偏见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女性带薪休产假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对雇佣女性员工的企业减税,可以减轻产假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所以,由于企业的逐利性,以税收优惠的方式促进女性就业是可行的。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女性休产假给企业带来的不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因为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由现在已经存在的生育险弥补,而还有工作交接等造成的麻烦和工作效率降低,税收优惠才可以弥补企业的心态失衡,从税收的倾斜上挽回心态劣势。”

另一位同学认同税收优惠可能有鼓励企业雇佣女性的效果,但认为这种方法从性质上是通过政策来鼓励不行恶,缺乏正当性,公共政策应当鼓励行善、惩罚作恶。少雇佣或拒绝雇佣女性是一种恶的行为,减税促进雇佣女性,是在歧视女性这种恶的基础上给予其优惠而不是惩罚,这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鼓励某一事选择A而不选B,前提是A和B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有意义的选择。但对于企业而言,女性较长产假的存在使得男女在工作时间上不再平等,企业不存在平等选择的基础,所以,给男性同样的产假,会使得企业在雇佣时,男性和女性拥有被平等选择的机会。欧洲很多国家都有男性带薪休产假的制度,夫妻轮流休产假,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加强男性对于家庭劳动的参与,对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共同的婚姻家庭关系都有利。

接下来一位同学继续着眼于税收优惠的性质,结合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理论,认为实施属于分配正义的税收优惠政策,逻辑前提是默认了分配正义阶段的不平等,也就是默认了男女两性的不平等,而我们应当在分配正义阶段就去保障男女的平等地位。对比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残疾人由于客观缺陷而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应该予以保护,但男女在正常工作状态中是平等的,税收优惠反而会加重不平等。

此时,一位同学幽默又不失认真的说:“夫妻同休产假,会不会导致双方都平等的失去工作呢?企业会不会因此而更青睐于不结婚不生子的人?而且,即使先不考虑平等的失业这种可能,税收优惠也可能根本达不到促进女性就业的效果,企业出于逐利性或许会因为税收优惠的存在而虚假招聘女性,也就是付少量的钱给所谓的女员工而不让她们真正的来工作,而用省下来和税收优惠的钱来招聘更多在生理上可能更加适合996的男性,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此,也有同学做出回应,认为生活在当下中国社会的男男女女还是会更倾向于组成家庭,短时间内不必考虑夫妻被一同歧视、失去工作的问题。并认为前一位同学所说的税收导致女性实质上更可能失去工作的问题并不涉及男女平等,而是资本制度对人之压榨的问题。不过这并非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而是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落脚于企业,将导致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想办法从女性处获得利润,加深女性对企业的人身依附性。而同休产假政策将女性的生育问题更多落脚于家庭,效果将会更好。

风吹窗帘,日上中天,直到下课同学们也没有对此形成一致的观点,但这场思维的碰撞与风暴却给大家都带来了不少启发和可以深入思考的角度,郑老师也对这场讨论做出肯定评价。

希望在今后法社会学的课堂上,同学们能够继续畅所欲言,激荡出更多思维的火花。


供图供稿:中欧法学院2020级双硕士 甘雪颖 肖楚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