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主办的"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危机”国际学术会议在北京京仪大酒店成功举行。此次活动也是我院年度系列国际学术会。
本次研讨会聚焦人工智能应用对法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前沿问题,汇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顶尖专家、司法审判一线人员和实务界精英,就“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 ,智能合约和平台监管”、“公共和个人治理结构中的人工智能”等话题展开深入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前部长张福森、汉堡大学法学教授尤翰林、欧盟驻华代表团首席参赞Johan Vandromme 等应邀出席会议并致辞,同时有来自中国和欧洲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主题报告。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由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欧方执行院长Ronald Montague Silley主持。

在第一单元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以“人工智能对法律的挑战”为题发表了精彩发言。陈景辉教授指出,针对人工智能的讨论,中国法学界的讨论大体可归为理论和实践两部分。理论方面例如计算方法是否构成人工智能的法律,涉及的多为法律性质问题。
实践性问题可分为两个主要话题:其一,人工智能以工具的方式辅助司法裁判,减轻法律人的工作,这是毫无争议的。其二,乃关键问题,即人工智能裁判和司法裁判本身的属性是否匹配,人工智能能否离开人,单独做出法律上的判断,真正实现用人工智能进行审判的效果。
他指出,人工智能在部门法的意义上挑战了法律,它带来的挑战主要是涉及对人尊严的挑战。现有技术的进展,使得人工智能不仅是扮演工具的角色,而是将人以数据方式存在人工智能技术之中。这就使得个人信息和隐私,失去原有法律的保护,呈现在公共空间里,每个人都可以被窥视。在欧盟法院中讲被遗忘权和传统讲的隐私权的区别,就是尊严是否真的和被损害的情况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的挑战在于,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人的需求极易得到满足,容易造成人本身自我塑造能力和自我创造能力的大幅降低。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她提出了“人工智能法律行为论”。首先,她就何为行为论,而非主体进行阐释。第一,人工智能非法律主体,是技能,是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进行的智力活动。第二,人工智能是算法,而非人类大脑皮层上的智力认知神经的科学,它是根据人提供的数据,一个计算的模型进行计算。第三,人工智能不符合构成自然科学主体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其不具有自我意识,不拥有资源,也不拥有自我控制能力。李爱君教授从自然科学角度分析,人工智能科学的价值目标,智能程度、本质和方式都不属于主体地位,并不是想制造一个新的物种,而属于一个行为。
其次,她在法律价值的角度指出,第一,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价值,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风险尚不可控。第二,人工智能不具有责任能力,不能通过制裁控制其风险,保证社会的秩序和人类的安全。第三,人工智能是构成主体的法律行为要件,这个主体包括人工智能设计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属于某种能力,即行为范畴。
再次,她从人工智能是工具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是主体行为延伸或者是行为的方式方法,是科学技术的范畴,是人类改变客观世界的手段和工具。人工智能本身,并不是一个人类的意识,而是通过人类给他附加的数据和算法形成的意识,所以它是一个主体的行为论,并不是一个主体,它是人类行为的延伸。

第三位发言的是鲁汶大学法学院助理讲师,人工智能与科技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Nathalie Smuha,她发言的主题是“人工智能规制的欧盟路径:从伦理到基本权利”。她与大家分享了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相关战略和布局。
第一,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欧盟首先成立了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家工作组,科学家、计算机专家和法官等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并参与其中,保证组成人员的多元化。同时设置互联网在线平台,允许任何一个普通公众在平台上发声,表达想法。
第二,她介绍了欧盟规定并实行的四大道德原则和七大核心要求,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受到尊重和重视和人工智能相关法律具备约束性。
第三,她提到了具体问题应用评估清单,将具体领域的细化规定和总体法律规范相平衡,以落实七大核心要求,更好的应用四大道德原则。
她强调,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在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方面努力,欧盟目前也存在民主法律层面的空白,希望通过整个社会层面多元化的讨论,深化对法律危机的理解,在保证创新的同时保证个人隐私。

第四位发言的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助理教授许可,他以“人工智能治理:法律VS伦理”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无论是中国还是OECD,出现了越来越多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但另外一方面,尚未有国家出台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律。许可教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和法律演化的逻辑,进而论述在法治国家,为什么伦理成为约束和思考人工智能的第一选择,而非法律。
他认为,法律自治,本质在于整个社会的形式化。原因有四:第一,法律的决定开始形式化,它不再寻求特定案例中的实际正义和伦理的原则。第二,法律将决定个人的权益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习俗和伦理。第三,法律是普遍化的,通过逻辑的分析揭示法律和事实相关的联系。第四,法律是可控制的,是理性的,它和传统的语言神秘手段作为程序的形式法律是相对的,它和法律自治是冲突的。
许可教授提出,人工智能带来了非理性的世界,使得法律在此开始失灵,伦理重新回归视野,因此需要制定伦理原则,而非法律规则,来应对人工智能的挑战。只有正确理解人工智能的法律和伦理边界,才能更好的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和危机。

最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对第一单元进行了评议。首先,她对前四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概括了核心观点,肯定了四位发言者在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主要的法律主体、欧盟视角讨论人工智能问题,伦理和法律关系问题等方面的分析。
同时,她也就人工智能和法律的挑战,补充了自己的思考。第一,人工智能给法律规则带来的冲击,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更多利益相关者,去参加到规则的制定中,并对法律规则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二,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人工智能已经开始打破法律自治的空间,和法律自治的框架,未来是否也应当了解科技专家对人工智能的实现程度,需要新的合作框架。第三,关于伦理和法律问题,希望人工智能还是一个解释或者是法律可控制可依赖的框架,它应当是一个法律行为,而不会成为控制我们的主体。

最后,与会嘉宾就第一单元的发言进行提问,全场就人工智能在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中的作用和地位,针对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推理模式,人工智能的裁判原理,以及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参与审判对人权和道德的挑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撰稿人:秦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