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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破产法导论讲座快讯

9月25日晚,“法国破产法导论”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明法楼305教室举办。

应中欧法学院之邀,巴黎第一大学(Paris 1 University)司法研究所主任,索邦法学院研究中心破产法研究所主任François-XavierLucas(卢卡)教授出席并担任主讲。François-XavierLucas(卢卡)教授自2004年起于索邦法学院(Sorbonne Law School)讲授公司法和破产法,在索邦法学院开设“困境公司管理和清算”的硕士学位课程,同时担任菲斯欧洲-地中海大学商法和税法硕士学位和法国-摩洛哥商法税法硕士学位的负责人。中欧法学院赵天书老师主持了此次讲座,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二大学法学博士种林老师任评议。

讲座于晚上六点正式开始,François-XavierLucas教授以法国破产法的立法史为引,介绍了法国法中的两类困境企业重组技术,一类是基于契约的友好协商程序(amicable scheme),另一类是司法程序即集体清偿程序(collective proceedings)。其中友好协商程序包括和解程序和专门委托程序,司法程序包括破产保护、 重整和清算。

François-XavierLucas教授重点介绍了司法程序。他指出,在司法程序中,公司需在一名或多名由法院指定的司法委托人主导下继续经营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司法程序赋予了出借新钱的债权人以优先待遇,即可以依据到期清偿原则实现债权。如果债务到期,债权人未得到清偿,则该债权将来享有优先受偿权。教授对破产保护方案也进行了详细介绍,对于破产保护方案的通过,法国破产法根据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规定了两种情形,其一是没有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则须由全部债权人同意,其二是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须经过委员会中代表债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通过。

之后,种林教授针对François-XavierLucas教授的发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首先简单总结了François-XavierLucas教授讲授的法国破产法体系,随后从中法破产法制度对比出发,结合中国破产法发展历史,对中国破产法的部分规定作出了评价,并向同学们提出思考问题:关于公司重组方案的通过,是否需要每名债权人的同意,法国破产法制度中有何借鉴之处?

最后,赵天书老师作出总结性发言,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此次讲座为同学们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提供了接触名师,拓宽国际视野的机会。讲座结束后,François-XavierLucas教授与同学们亲切交谈,并合影留念。

文字:毛晨扬、赵宇婷(中欧法学院2019级双硕士

摄影:赵宇婷(中欧法学院2019级双硕士